昨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规范养犬,民有所呼。制定更高法律层级的地方法规,势在必行。
法律法规调节、调整的是利益关系,规定着社会行为的道德“底线”。社会民生领域的立法,有其特殊性。比如养犬不养犬,没有“是非”之分,纯属个人选择,都受法律保护。这类法规所调节、调整的利益关系,表现在维护社会“公共空间”的秩序。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说,自由与责任相连,“没有责任就没有自由”。
尽管现代生活已经接纳了狗之类的宠物,但像上海这样的大都市,生存空间有限,资源有限,养犬无限度的扩张是不合适的。我理解,这部法规的立法指导思想是“规范养犬人行为”和“加强社会管理”,就有“控制”的涵义。
这部法规关键条款有三:“进门(领犬证)”、“出门(牵犬外出)”和“弃犬(处置)”的制度安排。
其一,“领证”方面,新规一是大大降低养犬“门槛”,让养犬人愿意“进门”领证;二是多设置登记场所,尽力使来登记者感觉方便,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协作服务。
其二,养犬纠纷主要发生在“遛狗”时。《条例》规定犬只不能进入学校、医院、体育文化场馆、候车室、餐厅、商场、宾馆等十余个场所,规定“犬牵引绳不得超过2米”、“即时清除犬粪”、“乘电梯避他人”等条文,并列有相应罚则,让市民对“规矩”一目了然。我想,犬吠扰民、犬粪污染那些事儿,以“报警”的方式处理当然也行,但执法成本较高。社会民生类法规的实施,常常与市民的公德水准高低相关联,养犬法规的执行多半需要养犬人的自律,与社会公德、文明氛围有关系。《条例》强调了这点。
孟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离娄上》)。即单靠“善”(道德)或“法”都不行,结合起来方有力量。诚然,法律法规能“固化”社会公德,社会公德则能使遵纪守法形成习惯、并营造良好氛围,两者互为影响,互为促进,由此提升社会管理的水平。城市文明,需要市民个体文明素养的提升,更有赖于各群体交往的“公共空间”文明水平的提高,包括价值观念、道德追求、秩序意识、互爱互助精神的培育、感染和共进。养犬法规的生效离不开公民的自律,离不开养犬人的守规。
其三,弃犬处理的被重视,与保护动物的理念进步有关。过去对流浪狗的捕杀,引起市民的反感和抗议,因此有联名上书到市领导的。这次,《条例》回应民意,倡导“人和动物和谐相处”的理念,规定了弃犬的处理方式,有“犬只收容所”、“走失犬只的领养”、“无主犬只处理”等法条,相信会得到市民的认同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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