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打架 咬断“劝架人”食指

2011年5月10日上午7时许,陈先生未牵狗绳带着其所养的博美犬遛达,在至浦东台儿庄路某号门口,此时正逢陈女士遛完自家小狗准备回家,狗狗相遇,博美犬顿时来了精神,冲到对方小狗面前“汪汪”吠叫,陈女士见状即予喝斥,而陈先生表示“不要紧”。之后,陈女士的小狗也不示弱,与博美犬对着吠叫,在两狗发生面对面冲撞的一刹那,陈先生上前挺身“解围”,迅速抱自家的博美犬,抱狗后却发现自己右手食指末节指节缺失、出血。事发当天,陈先生在陈女士陪同下至医院就诊,医生对他施行了右手食指清创残端修整术,后又几次到医院进行换药等治疗。为此,陈先生共计支付医疗费7896.82元(含陈女士垫付的243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故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到底是哪只狗咬掉了陈先生的食指双方发生争议。陈先生诉称,陈女士在两狗发生对叫时,曾用脚驱赶原告的狗,陈女士的行为是对其狗发出了一种攻击性的信号,才导致两狗冲撞、混打在一起。他坚信,自己的伤是被陈女士的狗所咬,因根据一般的生活习惯推论,自家的狗是不可能咬主人的,故陈女士应对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而陈女士则辩称,事发时,自己已将狗牵到自家门口,她曾驱赶、呵斥过陈先生的狗,但对方说“不要紧”,导致两狗发生冲突。陈先生也承认过没有碰过她的狗,故应该是陈先生自己的狗咬伤了他本人。因陈先生对自己的狗没有尽到管理之责,故陈先生应对自己的伤势承担全部责任,请求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虽双方当事人均无确凿证据证明陈先生之伤为对方之狗所咬,但陈先生伤势系被狗所咬是不争的事实,且事发时只有双方的狗在场,故双方对此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实上看,陈先生在两狗相互吠叫时,并未引起足够警惕,而是采取了一种放任态度,甚至在两狗冲撞之时去抱狗,措施方法显然不当,故认定陈先生对其伤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陈女士所遛之狗虽有狗绳牵领,但在两狗相互吠叫时,其亦未尽到必要且足够的看管防护义务,导致陈先生被狗咬伤的事实,其亦应承担一定的次要责任。据此,法院确定由陈女士对陈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20%赔偿责任,并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自:宠物岸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以及网络收集编辑和原创所得,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 pandaemm@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