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新疆库尔勒市将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通过。内容中有“从今年6月1日起,新疆南疆重镇库尔勒市城区将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医院和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区,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个人饲养导盲犬、扶助犬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该《条例》,今后,有“梨城”之称的新疆库尔勒市将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这意味着,库尔勒市这座国家卫生城市,今后管理“狗狗”将有法可依。

《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养犬30日内,携犬到库尔勒市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免疫,并取得免疫证;凭免疫证到登记机关登记备案,领取养犬证和犬牌。

对于市民反映强烈的“狗狗”进入公共场所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不得携犬进入超市、商场(店)、商业街、宾馆、餐饮场所、美容美发、金融经营场所、风景旅游区(带)、公园、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图书馆、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游乐场、车站、人员密集区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在住宅小区、写字楼的共用区或者楼梯间养犬;携犬外出的,应当对犬只束犬链,携带养犬登记证,犬只应当佩戴犬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养犬人未尽看管责任,致使犬只危害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犬只伤亡的,责任由养犬人自负。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举办犬类展览,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从事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库尔勒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许可或者相关证明,到登记机关备案后,再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该《条例》规定,在禁养区内养犬或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每只处以500元罚款;未经登记备案、年检养犬的,每只处以200元罚款;不按期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注销、补办手续的,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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