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1日,丁某陪同他人前往孝南区新华街渡口村李某家。期间,丁某在李某家上厕所时被李某所饲养的一条狗咬伤左小腿。
丁某住院5天,花费医疗费7399.76元、交通费1500元。
7月26日,经法医鉴定,丁某的身体损伤不构成伤残;自受伤之日起,医疗休治期为60日;医疗费用原则上按实际发生计算,凭医疗机构收费收据。
法院查明,李某在所养的狗周围墙上写有“朋友小心狗咬”的字样,且该狗用铁链锁着,但与外界没有安装护栏。
法院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在其鱼池边将狗用铁链锁拴养,并在墙上注明提示语,虽尽到一定管束义务,但没有最大限度地加强注意义务以防止危害发生,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丁某急于上厕所,没有注意提示语,误入狗的活动范围,被狗咬伤,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故丁某受伤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事故责任。
来源:买狗狗就上宠物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