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杀狗,协商不成终酿命案

赖家3兄弟,泰顺人,在温多年。他们在市区鱼鳞浃经营服装加工。今年4月的一天,赖家老三的丈母娘在服装加工场附近被狗咬了。

  赖家兄弟准备了打狗棒想除掉这条恶狗。4月7日中午,他们看到一条闲逛的黑狗,当即用乱棍将其打死。

  不想黑狗是邻居刘家的,不是此前伤人的恶狗。当日下午,刘某叫来10多人到赖家讨说法。刘称,此狗与他感情甚好,无辜遭杀,痛心万分,要赔5000元。赖家兄弟只愿意赔偿300元。

  赔偿谈不拢,刘某一方围殴赖家兄弟,赖老大头破血流。见此,赖家3兄弟拿起铁棍、木棒反抗,一路穷追,刘某一方逃至一菜地,菜地边有条河,随后刘某等10多人纷纷跳河,想游到对岸。赖家兄弟捡起泥块往水里扔。

  法官问赖老二:“为什么人家跳到河里了,还要扔泥块?有没有想过砸中的后果?”

  “没有,好像也没砸中。”

  这时,河中有人叫喊着:“救命,救命。”两个人在水中沉浮挣扎。赖老二、赖老三赶紧下河救人,救起其中一人,另一人谷某不幸溺亡。

  赖家兄弟因遭围殴而持械追打,才造成这样的结果。辩护律师认为,3兄弟不构罪,请求宣告无罪。3位辩护律师的观点分别归纳如下:

  第一位辩护律师:谷某等人完全可以选择其他路逃跑或躲入民房。选择跳河不是追赶行为引起。事后,赖家兄弟又积极救人,不能因为没有救起谷某就要负不作为的刑事责任。试问,如果看到了小偷,你追还是不追?追了,你还要担惊受怕,怕他跳河、怕他跳楼、怕他被车撞?

  第二位辩护律师:谷某等人跳河,赖家兄弟无法预测,也无法阻止。谷某的死与赖家兄弟没有直接关系。谷某之死是自身因素与外界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1、天冷,水温低,增加危险;2、河面很宽,水混浊,游到对岸有难度;3、谷某逃跑中消耗了大量的体力;4、谷某在河中被他人纠缠,耗尽体力。

  第三位辩护律师:在开庭前,我特意到事发地查看比对,现场是一片空旷的菜地,比足球场还大,半岛形状。谷某等人完全可以在菜地迂回逃跑,并非无路可逃。表面上看,赖家兄弟的追赶和掷泥块的行为与谷某的死亡存在着前后的关系,但被告人的“追”并不必然带来被害人的“跳”。这种行为是一种正当的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一样,不需要承担责任。难道在遭受殴打后,还要向对方提醒一句:“大哥,你慢点跑,小心前面有河!”

  法院认为应担刑责   法院审理认为,赖家兄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均认为谷某等人逃到菜地时,前面只有一条河,并无其他通向外面的路可选择。为摆脱追赶和避免受到伤害,这帮人情急之下选择跳河。被告人作为成年人应该可以预见谷某等人在逃跑中消耗了部分体力,见到扔来泥块,只能是让谷某等人更加慌张,并拼命游往对岸,极有可能因体力不支而溺水。因此,赖家兄弟的追赶、扔泥块与谷某的跳河、溺水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说,考虑到赖家兄弟曾跳河施救,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可推定他们主观上不具有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方有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而是一种过失,因此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较为妥当。鉴于被害方就此案起因存在过错,对赖家兄弟可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买狗狗就上宠物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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