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20岁的张阳(化名)和14岁的刘节(化名)经过王女士的家门口,看到门口趴着一条大狗,张阳逗刘节说:“你用石头去砸那条狗,看看它有什么反应?”刘节依照着去做了,结果狗被砸之后朝他追过来,见势不妙,刘节赶紧躲在了迎面路过的一位李先生身后,于是狗咬了李先生,他为此花了医疗费500元。但是当李先生拿着医药单来找赔偿者时,他犯了愁:这笔医疗费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
处理这个案件的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告诉记者:饲养动物侵权案例在民法理论上是特殊类型侵权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之一百二十一条到一百二十七条是专门规定特殊侵权行为的七个条文,其中关于动物致害责任的条文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动物致害责任中,由于动物不具有人类意识,其加害行为虽然是动物本身的行为,但是考虑到受害人因为动物的侵害不仅受到了物质的损失(比如支出医药费),同时也受到了肉体乃至精神的损失,故法律以动物饲养人来承担责任的办法,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体现民法的公平责任。这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同时,为了避免动物饲养人承担的责任过重,法律遂规定当受害人具有过错,比如故意挑逗动物而遭到伤害的,则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在动物致害是第三人造成的情况下,则由第三人来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刘节是有过错的第三人,要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刘节的行为是在张阳的教唆下进行的,而且刘节是未成年人,在侵权法上教唆未成年人侵权的,则是侵权人。所以在此案中,张阳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刘节事实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而刘节是未成年人,承担次要责任,由其监护人替代承担该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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