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庐城镇移湖村村民高某伙同其妻何某驾驶轿车至庐江县矾山镇钟山社区徐屯村民组附近,在车上用弩上麻醉针剂射击该村民组组丁某家的一条黄狗,后将车开至被麻醉致死的黄狗附近,准备盗走该狗时被丁某发现,高某遂驾车逃离,丁某及村民朱某趴车阻拦,被该车拖行数十米,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丁某、朱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案发后,高某赔偿了被害人300元。
庐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高某盗窃的仅是一条黄狗,但其在盗窃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二人受轻微伤,其行为已由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罪,应在三至十年的量刑副度对被告人量刑。鉴于高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遂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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