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赵亚辉律师回复:法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人身权受到损害的情形,对于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情形一般不支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损毁,财产所有权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宠物狗在法律上应视为主人的财产。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当人与人之间具有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且将这种关系寄托于某一种具体的纪念物品之上时,这种具体的纪念物品就具有了人格利益因素。虽然温先生夫妇与宠物狗堂堂具有很深的感情,但它并不具有人格利益,因此,温先生夫妇主张精神赔偿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友情提示: 爱狗狗,爱生活,买狗就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