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犬训练讲义 第五章:使用第三节

第三节 使用方法

一、扑咬的使用方法

扑咬的使用,是利用犬所养成的追扑和搏斗的能力,捕捉罪犯的一种手段。

警卫员在执行逮捕、看守、押解犯人的任务中,可以配备军犬。遇有犯人拒捕逃跑,警告无效或反抗行凶时,可以使用军犬扑咬。

在执行上述任务时,应将军犬配备在其它执勤人员的前面,以利于发挥军犬的作用。其它人员的行动,不得干扰军犬的警惕性和妨碍军犬的扑咬行动。当军犬在扑咬过程中。其它人员非在必要时,不要开枪射击,以免伤害军犬。

在看守押解时,训练员和军犬要离开犯人一定距离,从其背后严密监视。所选定的位置既要便于监视,又要便于随时放犬。苦系押解单个犯人,应严密监视其行动。若系押解成队犯人时,应配备两条以上军犬。行进时要走在队伍的侧面和后面,并随时注意走出队列的犯人。在停止行进进度,应让犯人在限定的范围内就地座下,使犬随时注意越界的人。

在多条犬同时使用时,要注意调配互不咬架的犬,以防耽误工作。

使用军犬扑咬,要严格执行政策。因为一经使用军犬扑咬,就不可避免要伤害人身。所以,只有在犯罪证据确凿,性质严重,目标明确,不使用军犬不能迅速达到目的的情况下,才能放犬扑咬。一般在人多的公共场所和居民区,正当犯人混杂在人民群众中时,不宜使用军犬扑咬,以免误伤群众。在使用中,不得让犬脱离训练员的掌握,而单独进行看守和押解犯人。

二、鉴别的使用方法

(一)鉴别的范围

使用军犬鉴别,主要依据犯罪分子渍留在现场上的气味,对嫌疑人进行气味同一认定,达到认定罪犯的目的。另外在某此案件中,为了弄清情况也可以使用。

1、在侦察中发现有重大嫌疑人时,可以使用现场提取的嗅源,进行气味同一认定。

2、对现场的多种物证、痕迹的气味,通过鉴别确定是否一个人或几个人所留,为侦察缩小范围。

3、根据不同现场提取的嗅源,通过鉴别进行两个以上案件串连。

4、对追踪中发现的物品或人员进行鉴别,证实是否赃物、物证或罪犯。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鉴别较追踪灵活,使用的机会较多,可在现场使用,也可收检。只人我们思想重视,掌握得当,便可在侦破各种案件中发挥作用。

(二)鉴别前的准备工作

1、嗅源的准备。在使用军犬鉴别之前,首先要对嗅源进行细

致的、周密分析研究,这是不可忽视的工作。特别是对于送检的案件,要弄清嗅源发现、提取、保存的条件,以便确定这一嗅源的充分根据和它的使用价值。若嗅源是犯罪分子的遗留物,并有两个以上时,或感染提取的嗅源气味有浓、淡、纯、杂的差别时,应选用其中一个犬最适应的与被鉴物条件相近似的。对那些保存了时间很久(有的几个月或一年以上)又易于变质的物品,应注意分析研究它们是否还有作为嗅源使用的价值。在对嗅源没有疑问之后,即可根据使用的具体情况以及嗅源本身的条件,进行使用前的处理工作,如,加热、感染、润潮、烘干、剪线、纯化等等。

总之,使用犬鉴别之前,要把嗅源分析透,研究好,处理恰当。要避免因嗅源问题而影响整个鉴别工作。当然,有些嗅源情况是事先不可预见到的,因此,常有在鉴别工作中,发现嗅源还有问题的例子。遇这种情况,要停止鉴别,应进一步重新调查研究或作必要的处理,不要迁就和敷衍了事。

2、嫌疑人物品的准备。提取嫌疑人的物品,应根据在前头的政策规定进行。提取何种物品或那一部位的气味,应视嗅源的条件和犬的适应性而定。提取物品时要注意:第一嫌疑人本身的物品,不可弄错。要防止误将家属、朋友、亲戚或同宿舍的人的物品当作嫌疑人的物品提取使用。物品要注意绝不可将嫌疑人的物品与嗅源混放在一起。还要注意某些地区性习惯,如,有的衣物多人穿用或互送用过的鞋、帽等。第二提取物品时,还应考虑到物品气味的浓淡程度。要尽可能提取气味浓的,选择那些常用的质地松软、吸附性强而干扰气味小的物品。如,提取棉织品就比提取塑料品好。第三,要考虑到被提取物品气味的纯洁性。一般说纯的为好,要尽量选择那些不易混用和不易感染其它杂味的东西。尤其是对那些附有特殊职业的嫌疑人(嫌如屠宰工人、饲养员、炊事员等),一定要认真注意。第四,要注意被提取物品的气味与嗅源气味的均衡程度。一般说均衡的较好。所以要选择那些使用程度、新旧程度差不多的物品。第五,在提取已被拘留在押的嫌疑人本身的气味时,如提取他的足迹气味或是用纱布、纸张感染他的某个部位的气味等,可令其按照要求去做。如提取尚未触动的嫌疑人身上的气味时,应设法很自然的借故行事。第六、如对嫌疑人的物品提取有困难时,可采取秘密感染的方法提取其气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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