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养护的论文-如何饲养宠物狗论文

对宠物养护与训导的认识,是人生导航的灯塔,为迷失的我们照亮前进的方向。都说没有理想的人是可怜的,有太多理想的人是迷茫的。我呢,有个很普通的小小理想——当一名宠物

对宠物养护与训导的认识

,是人生导航的灯塔,为迷失的我们照亮前进的方向。都说没有理想的人是可怜的,有太多理想的人是迷茫的。我呢,有个很普通的小小理想——当一名宠物医生。

本来,父母是看家里有些人在这个行业取得了不小的成功,才让我报取这个专业的,我嘛,当初可能心理还很幼稚,就听从了父母的话,但是现在,我好像是真的爱上了这个行业,每天出门吃个晚餐就能看见有些人带着自己“心爱的宝贝”在大街上轧马路,每次看到这种情况就莫名的心里痒痒,想着,自己什么时候也能这样开心快乐愉快,以前的时候在家也养过狗,但是去世了,我就再也没养过狗,后来来到这个专业,才发现原来养狗有这么多讲究,于是我慢慢的爱上了这个行业,也有了自己的梦想—宠物医生。

嗯,对这个行业的见解,以前的话无非就是想让自己好好学习,将来成为一个栋梁之材,现在呢,就是单纯的希望能多多和这个行业接触,提高自己的见解,提升自己的能力。

每当我看到那一只只没有主人的流浪狗时,每当我听到小狗们一声声凄惨的叫声时,每到我读到小狗们一个个感人的故事时……我不禁心头一酸,心想:尽管是小狗,可是他们也是生命,为什么它们就那么可怜呢?如果我是一名宠物医生,我一定会尽自己所能,用我全部的爱心和医术,治疗好每一位“病员”,让宠物们都能健健康康地生活下去。小动物,你们听见我的心声了吗?

这是我解剖作业,帮你到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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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动物资源的物权法保护策略一、我国《物权法》对动物资源保护的贡献

1.确立了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对于是否应当规定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学界有较大的争议。我国《物权法》第49条确立的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制度符合野生动物资源管理使用的客观现状和既有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2.实行了动物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物权法》第119条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而明确了对于包括动物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的用益方式是以有偿使用为原则,以无偿使用为例外。《物权法》确立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可以通过协商、拍卖、招投标等程序公正、公开的形式,根据***价格、开发利用和养护的能力等综合标准,在一级市场将特定的自然资源物权有偿***给符合法定条件的市场主体,从而最大化地实现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

3.明确了动物养殖、捕捞权。《物权法》第123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确立了关于动物资源的用益物权,即养殖权和捕捞权。《物权法》的规定明确了养殖权和捕捞权是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权基础上所取得的用益物权,那么,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其就可依法寻求民事救济。

二、《物权法》在保护动物资源方面应有的完善

尽管《物权法》上述规定体现了我国私法领域对动物资源保护的一大进步,但我们认为从保护动物资源的目的及解决现行社会问题的角度考量,《物权法》及现行其他立法在动物资源保护方面还需要以下各方面的完善:

(一)赋予动物特殊法律地位

我们认为,在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下,动物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不能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规定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不符合法理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动物作为有生命的活物,其作为物权客体确实具有其特殊性,动物是和人类一样有感知和情感需求的高级生命形式,不应与其他物等同视之,应当在《物权法》中有所体现。不论出于理性、道德、同情、自我反省还是人类自身尊严的维护,多数人认为动物享有一定福利,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都开展了不同程度的动物福利立法,我国也不例外。《物权法》是规定人们对物的利用方式的基本法,如果能够借鉴德国《民法典》的修改,在《物权法》中以宣誓性条款确立动物不同于其他无生命物体的特殊地位,将是有利于保护动物资源并且与我国其他动物福利性质的立法相协调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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