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这句话说的一点都不错。近日宁德市中院宣判一宗案件,三明偷狗男子偷狗的时候被发现,后为了逃逸,开车撞死了一名阻拦车者,三人一人被判死刑,一人无期徒刑,一人被判刑15年。
据承办法官介绍,鲜某、胡某和蒲某三人是专业盗狗的团伙。他们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用改装过的自制套索,圈住沿路发现的土狗,再以一斤狗肉二三十元的价格卖给狗贩子。2013年7月21日晚9点,由鲜某驾驶套假牌的五菱之光面包车搭载胡某、蒲某,从福州至古田县境内一路盗狗。
次日凌晨4时许,当车行至古田县平湖镇玉源村某水泥路时,鲜某、胡某、蒲某发现两只土狗,便持自制盗狗工具下车捕狗。狗主人邻居陈某凤发现鲜某等人盗狗,立即上前阻止。他将一辆电动三轮车推至面包车前方路中间,迫使鲜某等人停车。这时,蒲某将一根钢管递给胡某,让他下车吓唬陈某凤。
陈某凤见对方掏家伙,便立即呼救。这时,同在屠宰场工作的陈某凤之父陈某钿与工友甘某赶来帮忙。鲜某一行三人被堵在马路中间,走不了,便商议开车强行冲开阻拦者。鲜某随即启动面包车加速向前驶出,将陈某钿撞倒后,仍继续向前行驶,陈某钿被卷入面包车底盘后又被拖行了约20米。撞倒人后,鲜某没有停车,一路开足马力逃跑。途中,多次更换车牌以躲避警方追捕。而陈某钿随即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宁德中院认为,鲜某、胡某、蒲某在共同实施盗狗过程中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驾车撞向陈某钿致其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鲜某到案后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其系驾车撞人的直接行为人,明知撞到被害人后还拖行20余米,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不予从轻处罚。胡某、蒲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胡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撞人致死后,多次更换车牌欲逃避法律制裁,酌情从重处罚。最后,分别判处鲜某死刑、蒲某无期徒刑、胡某有期徒刑15年。
偷狗的人真是太猖狂了,养狗狗的朋友们要小心呀。自家的狗狗一定要带上狗链子,还有出门遛狗的时候,给狗狗带上牵引绳。现在偷狗的方式太多了,防不胜防呀!一些毒镖,连强壮的藏獒都扛不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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