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死亡 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呢?

2010年7月,某小区501室发生火灾,火苗窜入楼上601室,借助风势,引发601室发生重大火灾,大火将原告家中所有物品化为灰烬,包括其珍藏二十余年的连环画、美术书籍、文革时期的邮票。大火也烧死了原告珍爱的宠物狗。601室业主将501室业主及承租人A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共计90余万元,包括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只对人身权益遭受损害确立了赔偿依据,如《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但本案中,原告的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没有受到侵害,不符合上述规定。财产权益受到侵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仅在于该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但何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本案中,原告珍藏的连环画、美术书籍、文革时期的邮票虽然是有纪念意义的特定物品,但原告却没有证明该些物品具有人格象征意义,没有证明这些物品是被纪念人的人格化身,比如说邮票是原告已故的亲人留给原告的唯一物品,原告不能仅仅因为珍爱这些物品就主张精神赔偿。而宠物狗,究其本质,是一个具有生命的财产权。对宠物狗的伤害,侵害的是原告的财产权。宠物狗与原告之间的依恋及其他深厚感情体现的并不是人格纪念意义。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基于宠物狗被烧死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文章来自:宠物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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