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狗不束链应予以罚款

 

  你喜欢狗,愿意养狗,可邻居不喜欢,这矛盾怎么解决?邻居的安全怎么保证?而养狗人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呢?王耀婕等12位省人大代表提出修改《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的议案,建议规范管理,对不按规定时间出户遛犬、遛犬不束链牵领应给予罚款等修改内容,同时也提出增加内容保障养犬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养犬

  代表们认为,《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已经实施15年,但“犬害”没有得到根治,原因很多,但最根本问题是法规不够健全、不规范,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虽然在2006年1月进行了修改,但是在强制性、可行性和规范性上存在着很多漏洞。

  难以执行的方面包括“比如有禁止的行为,没有相关的处罚,缺乏强制性;对个人违规养犬的罚款过高,部分被处罚人交纳不起;没有简易处罚条款;出户遛犬时间过长;没有保障养犬人的合法权益的条款”等问题。

  代表们提出了8条修改内容,其中包括:“养犬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行综合治理。公安、卫生、畜牧、工商、城建等部门依照本规定各负其责。社区居民、物业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养小型宠物犬。在城市市区外,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两只。大型犬必须笼养或拴养”、“在城市市区内,个人养小型宠物犬,从饲养之日起15日内提供下列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经派出所批准后,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城市市区内每只犬管理费为每年100元至50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城市市区外养犬的管理费,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但不能高于城市市区内交纳养犬管理费的最低标准”、“养犬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到畜牧部门为犬注射狂犬疫苗,核领犬免疫证明;按规定时间,每年养犬人要持《养犬许可证》,犬免疫证明到发证部门验证。养犬繁殖新生幼犬时,犬主除用于本户老犬更新外,应在50日内处理。取消为新生幼犬办证”、“携犬出户的时间为每日早5时至7时、晚18时至22时”、“逾期不登记改为逾期不验证的,吊销其《养犬许可证》”等内容。

  同时,代表提出了建议增加的内容,其中包括“公安机关可以实行50元以下简易处罚程序的条款”、“对不按规定时间出户遛犬、遛犬不束链牵领给予罚款处罚的条款”、“养犬人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两次警告处罚后再次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养犬许可证》并没收其犬”、“因意外原因造成养犬伤亡引起纠纷的,发生地公安派出所依照本规定和相关法规给予民事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向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保障养犬人的合法权益”等。

  文章来自:宠物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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