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被机动车撞伤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原标题:宠物狗被机动车撞伤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徐丽君    宠物狗被他人所驾机动车撞伤,主人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起特别的道路交通事故案近日在肥东县法院审结。    去年7月20日,古某驾驶车辆行驶至肥东县新街新华书店门前时,因疏忽将一条宠物狗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古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宠物狗的主人李某因赔偿问题与古某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7500元、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主张的医疗费为治疗宠物狗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为治疗宠物狗的伤情而实际减少了收入,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交通费酌定400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古某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合计为7900元。已履行完毕。    【法官观点】    李某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司法实践中应否得到支持存在争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人身权受到损害的情形,对于主人的“财产”受到损害的情况,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当然,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宠物狗受到伤害,主人均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当宠物狗对于主人而言具有人格象征意义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理应得到支持,例如孤独老人的宠物狗、导盲犬,虽然价值不大,但已成为主人生活的依靠、精神的寄托,在司法实践中把此类行为定性为侵害了物主财产权和其他人格性利益的侵权行为,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体现了法律应随社会生活变化而进步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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