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夜间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然发现车道内有行人遛狗,虽然其紧急刹车,但还是将行人叶某撞死。史某所属的公司在赔偿了死者家属16万余元后,将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经济损失和机动车损失共计10万余元。记者今天获悉,丰台法院判决首发公司赔偿6万余元。
北京某文化公司起诉称,2011年4月16日21时45分许,史某驾驶公司所有的机动车行驶到京港澳高速公路主路进京方向阀东桥西侧内侧车道时,将在主路上行走的叶某撞倒致死。经丰台区交通支队认定,此次事故死者叶某负主要责任,司机史某负次要责任。后死者叶某的家属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万余元。北京某文化公司认为,首发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方,对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为未加制止,未尽管理之责,对这次交通事故负有重大责任,因此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赔偿10万余元。
首发公司认为,该公司无法阻止行人违法进入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在京港澳高速阀东桥西侧,五环路与六里桥之间,该段高速公路出入口没有收费站,有多处出入口,与城市快速路无异。若行人公然违法,该公司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阻止其进入。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发公司未履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封闭通行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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