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遇车祸 肇事司机赔精神损失保险公司赔财产损失

 

    年春节前夕,南京首例交通肇事致宠物犬受伤致残索赔案在鼓楼区法院审结。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犬主损失2000元,同时判决肇事驾驶员赔偿犬主精神抚慰金1000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爱犬正常行走被汽车撞飞

    现年67岁的张默然是南京市人,为打发退休后的闲暇时光,3年前他饲养了一条“雪纳瑞”犬,取名“沙娜”,并按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办理了养犬证。“沙娜”经主人的长期训练,表现得十分顺从尽职,深得张家人的喜爱。尤其是张默然大伯,因有了“沙娜”,生活变得更有情趣和规律,人与犬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

    2010年2月16日上午7时40分许,张默然和往常一样,牵着“沙娜”在南京三步两桥附近的一条巷道上由东向西溜达,然而就在行走的过程中,司机刘某驾驶其单位的轿车突然从后面急驶而来,并将躲避不及的“沙娜”撞飞。张默然老人当即请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交警五大队经现场勘验,随后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司机刘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犬主张默然无任何责任。

    协商解决遭拒状告三方索赔

    由于调解不成,2010年5月,犬主张默然将肇事司机刘某、肇事车辆拥有单位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鼓楼区人民法院。张默然在诉状中称:“沙娜”是其合法饲养的宠物狗,极通人性,其一家在感情上对“沙娜”有所寄托。现“沙娜”全身多处骨折,伤情严重,无法正常活动,这使全家人的生活习惯被打乱且生活质量受损,经济上遭受损失,精神上带来痛苦。在起诉请求一项,张默然主张三被告赔偿医疗费30448.4元、交通费260元、护理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总计3.6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本案宠物犬受伤系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费等不予承担。驾驶员刘某及所在公司的答辩意见基本与保险公司一致。

     法院一槌定音判例或具示范价值

     龙年春节前夕,鼓楼区法院敲下一审判决的法槌。

    考虑宠物犬“沙娜”虽经救治但后肢仍无法站立,自身价值损失严重,法院参照目前市场销售“雪纳瑞”犬种的平均价格,酌定犬主的财产损失为2000元。此外,本案宠物犬系有生命的特殊财产,犬主饲养过程中投入了人力、财力,并建立了感情,其受伤后主人不惜代价尽力救治,因此该犬作为宠物不仅具有价值属性,还具有一定人格象征意义的精神属性,为此,法院酌定犬主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

     由此,法院一审作出了上述判决。有关法律界人士指出,目前城市饲养宠物犬的人多、车辆同样多,车辆撞伤、撞死宠物犬的现象在所难免,但一旦发生类似情况,犬的价值如何界定、责任一方到底依何标准赔偿,本案或将成为示范性判例供参照。

文章来自:宠物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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