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6日上午,64岁的吴阿婆买完菜回家,途经薛家浜路会馆后街口时,适逢沈大伯手牵一条宠物狗从此处经过。当宠物狗距离吴阿婆约1米远时,吴阿婆受到惊吓摔倒在地,无法自行爬起。沈大伯立即上前将吴阿婆扶起。热心群众则赶忙报警。
经医院诊断,吴阿婆左股骨颈骨折。2008年7月,吴阿婆遵医嘱在医院做了“左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后经鉴定,该损伤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该损伤的护理时限为3-4个月,营养时限为3个月。
事发后,因双方协商不成,吴阿婆将沈大伯告上法庭。审理过程中,吴阿婆放弃部分诉讼请求,赔偿金调整为人民币13万元。
法院查明,吴阿婆倒地时,宠物狗与吴阿婆之间并未产生冲撞、扑咬等直接接触,吴阿婆是在受宠物狗惊吓之后,慌乱躲避时倒地受伤的。
安全隐患还需防
法院审理后认为,要确认吴阿婆受伤与宠物狗有无因果关系,关键在于该宠物狗在事发时是否对吴阿婆有现实的危险,并足以使其产生恐惧、紧张的心理,从而使原告在躲避过程中摔倒。
应当指出的是,由于动物的行为存在不可预知性,犬类动物尤其存在一定的攻击性及传染疫病的危险,故系争宠物狗虽体型较小,但仍具有一定危险性,对于老人、小孩等容易对动物产生恐惧心理的群体尤其如此。何况该宠物狗未获得饲养许可,无法得到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其危险性相对更大。沈老伯将宠物狗带到行人较多的公共场所,本身为周围人群制造了安全隐患。
同时法院认为,宠物狗与吴阿婆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完全的因果关系。从宠物狗的体型以及重量来看,宠物狗的惊吓本身不足以导致吴阿婆倒地受伤的严重损害后果,吴阿婆所受损害是由宠物狗的惊吓与吴阿婆自身不适当的避让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沈大伯作为宠物狗的实际管理人,应承担与之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买狗狗就上宠物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