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前后,退休工人钱阿姨在家附近看到一条流浪狗,觉得可怜,就在路边放了一些食物给狗吃,后来还掏钱为这只狗搭建了一个简单的狗舍。
2010年7月25日凌晨3点左右,居民小郭纳凉时,逗这条狗玩,结果被狗咬伤了左眼睑。小郭向钱阿姨索赔,遭到拒绝。钱阿姨认为,这是一只流浪狗,与她没有任何关系。经民警多次调解,小郭仍索赔不成。于是,小郭将钱阿姨告到法院,请求判令钱阿姨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4468.08元,并提供了相关医疗病历及法医学鉴定等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综合小郭和钱阿姨各自提交的证据,这条狗虽然曾经流浪,但目前事实上由钱阿姨收养。钱阿姨在饲养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犬类动物时,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证照,注射狂犬疫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由于疏于管理,狗将小郭咬伤,钱阿姨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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