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狗)损害责任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热衷于饲养动物,特别是对狗的饲养。笔者所在辖区农村养狗的人也很多,但多数群众对养狗可能要承担的风险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本文将通过本庭审理的一个案件以案说法,让百姓能够从中吸取教训,谨慎养狗,管理好饲养动物,避免悲剧发生。    案件简介:    李某的儿子李浩(化名)原本是个健康快乐的孩子,但2010年11月14日下午2时许,一场意外突然降临到这个11岁的小孩身上。当天李浩在返回学校的路上,见被告杨某家饲养的狗朝自己走来,遂从路边捡起一块石头,向狗掷去本想将狗吓跑,却遭到被告家狗的追咬,李浩在躲避狗追咬的过程中不慎跌入路边两米高的斜坡下,致其右胫骨髁间骨折。李浩受伤后,经治疗先后共计花费医疗费9534.94元。李浩的伤情经陕西汉中汉航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伤者李浩右胫骨髁间嵴骨折内固定术后,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伤残;其二次手术费用评估为5000元;住院时间评估为两周左右。李浩家地处山区,急需钱继续治疗,经当地村镇干部多次调解未果,诉至法院,要求除被告已支付部分费用外,再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944.94元。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杨某除已支付给李浩医疗费8021.8元外,再一次性赔偿给李浩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26000元。其余损失李浩自愿承担。    案例评析:    一种观点认为,李浩在上学的路上遇到被告家的狗追咬,造成受伤,理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家的狗并没有把李浩咬伤,而是李浩捡起石头砸狗,狗才追的李浩,李浩不慎跌倒自己受伤,狗的主人即二被告不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时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两被告家的狗因两被告没有管理好,在李浩返回学校的路上,见被告杨某家饲养的狗朝自己走来,遂从路边捡起一块石头,向狗掷去本想将狗吓跑,却遭到被告家狗的追咬,李浩在躲避狗追咬的过程中不慎跌入路边两米高的斜坡下,致其右胫骨髁间骨折。二被告作为狗的主人,没有妥善管理好自己的狗,而是原告受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原告在上学的路上,用石头砸路上狗,致狗过来追咬,跌入路边斜坡,有重大过失,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这是基于上述理由,经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法官寄语:对于上述案例饲养动物(狗)的人应从中吸取教训,妥善管理好饲养动物(狗),对于凶猛的动物尽量栓养,及时给狗打狂犬疫苗,动物出现异常时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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