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2日,因李某不慎,其家的狗跑出去后将同村范某家的鸡咬伤。于是范某到李某家说事,并拿着木棍准备打李某家的狗。李某不让范某打狗,两人为此发生争吵并打了起来。李某夺过木棍朝范某头部打去,将范某打伤住院。后经法医鉴定,范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随后,李某主动向范某承认错误,并承担了范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2.5万元,得到了范某的原谅。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鉴于李某主动承担范某的医疗费及误工费等费用,遂依法对李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买狗狗就上宠物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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