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条例(草案)》居民公约可划定 犬只“禁入区域”

居委会、业委会等可召集居民、业主,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制定公约;养犬者亦须遵守“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规范准则,这是二审提交的《条例(草案)》修改稿中的新增内容。

  记者了解到,在此前的审议中,有代表提出应该增加有关社会公众监督的内容。“养犬管理工作群众性强,工作量大,要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单靠执法部门加强管理和处罚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王观?表示,根据代表、市民的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中,增加了有关制定公约和规约的内容。

  记者看到,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增加的条款明确,居民公约、业主公约可以划定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是否禁止犬只进入,如果禁止,应设明显禁入标识。但盲人携带导盲犬不受“禁入限制”。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养犬者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约束,“饲养犬只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或者公共设施”;且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举报、投诉”。

  草案修改稿还提出,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包括: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以及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应征得司机同意。

 

来源:买狗狗就上宠物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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