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宠物狗狗咬伤老太太

 

      63岁的蒲老太在小区1楼大堂等候电梯,没想到被电梯里窜出的一只黑犬咬伤,在与犬只主人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她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5350元。南山法院一审判决犬只主人冼女士赔偿蒲老太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冼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蒲老太诉称,去年5月4日,她在南山区南光路悠然天地家园4栋1楼大堂等电梯时,被消防电梯里窜出的一只黑犬咬伤,该犬只未携带号牌、未带束犬链和嘴套。事发后,犬只主人冼女士推诿责任,未将蒲老太及时送至医院治疗,到医院后,冼女士又拒绝缴纳相关费用,在医院保安和警察协助下,冼女士才于次日凌晨缴费。事后蒲老太多次找冼女士协商,但最终不能达成协议。蒲老太将冼女士告上法庭,索赔包括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5350元。

狗主冼女士表示,医院诊断与事实不符,不能依据诊断判断犬只确实咬了人。医院只是根据蒲老太的要求为她注射狂犬疫苗,病历并未描述伤口为犬只咬伤。此外,监控录像显示犬只出电梯时没有咬的动作,甚至双方发生接触都不明显,犬只只是碰到了蒲老太的膝盖部位,并没有咬伤她。

一审南山法院认为,录像资料显示,冼女士确实没有对其携带犬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犬只在猝不及防的情况下与蒲老太发生身体接触。蒲老太在医院就诊,病历显示医生查体后注明“右下肢可见Ⅱ类伤口”。因此法院确认犬只对蒲老太造成伤害,一审判决冼女士赔偿蒲老太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冼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中院。深圳中院审理后认定,冼女士未能提交充分相反证据反驳被蒲老太的事实主张,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蒲老太在受伤后到医院就诊并接种狂犬疫苗,确会给其身心健康造成一定的伤害,一审判其获得精神损害抚慰1000元并无不当。该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自:宠物岸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以及网络收集编辑和原创所得,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 pandaemm@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