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某小区的居民,为了锻炼身体,每天早上会早起跑步。去年9月份,李某在邵阳市四运公司旁私房经过,被突然闯出的母狼狗咬伤左臀部。
李某不知道是谁家养的狗,遂问附近邻居,得知该狼狗是王某所饲养,便到王某住处询问,王某也承认此狗是自己所养,原告要求被告王某陪同去打预防针,被告当时要原告自己去打针,称晚上回来给付医药费。原告李某遂到邵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治,支付医疗费2250元。晚上原告李某到被告处要医药费时,被告王某称自己养的狼狗是圈养的,李某的伤不是自家饲养的狗所咬,并拒绝赔偿任何费用,双方不欢而散。
李某一气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医药费2250元、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及后期医疗费等其他损失合计1000元。庭审中,王某依然说自己养的狗没在外面走过,都是圈养,否认李某曾经被自己饲养的狗咬伤。
最后,经法院判决,并且邻居和路人能够证明王某饲养的狗将李某咬伤,还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该狼狗为王某所养并赔偿原告医药费2250元。
友情提示: 爱狗狗,爱生活,买狗就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