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7日,黄荣生老汉失踪了一只30斤左右的大狗,10多天后,邻居韦方涛杀了一只狗过“尾年”(当地习俗),为此招来黄家人的严重猜忌。尔后,黄荣生说韦方涛偷了他的狗杀吃,双方产生冲突,互相谩骂。2008年6月4日,黄荣生以书面的形式向纳直乡政府和司法所申请调解。后经司法所和派出所调查,没有证据证明韦方涛偷了黄荣生的狗。2008年8月10日,黄荣生的儿媳任芳与韦方涛的妻子罗月霞在街上互骂,在互骂的过程中任芳大骂韦方涛夫妻偷了其家的狗。2009年1月25日,任芳与罗月霞在路上碰面了,再次因偷狗的事互骂,情绪激动的罗月霞用牛粪撒向任芳,2009年2月11日,天峨县公安局对罗月霞作了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为了维护名誉权,原告韦方涛、罗月霞夫妻向天峨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任芳与黄荣生,打起了名誉侵权官司。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黄荣生的狗失踪后,其认为韦方涛有作案的重大嫌疑,故向乡政府和司法所申请调查处理,虽然其申请书中用了一些过激的语言,但没有损害原告名誉的故意,其行为只属举报错误,不构成侵权行为。任芳在公众场所与罗月霞互骂中,当众污骂两原告偷其家的狗,对两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被告任芳立即停止对原告韦方涛、罗月霞名誉权的侵害;被告任芳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三百元;黄荣生不承担侵权责任。
宣判后,韦方涛夫妻不服,向河池市中院提起上诉。任芳亦不服一审判决,亦提起上诉。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任芳因其家公黄荣生的狗失踪而怀疑糸邻居韦方涛、罗月霞偷盗,因此在本屯及乡镇圩场等公开场所散播韦方涛、罗月霞有上述不良行为。期间,黄荣生除责问韦方涛、罗月霞外还书面向当地乡人民政府、司法所申请调处,一审判决确认以上基本事实存在。任芳的行为对韦方涛、罗月霞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过程中,黄荣生虽怀疑韦方涛、罗月霞偷盗他的狗,但事后在公开场所辱骂韦方涛、罗月霞主要糸任芳所为,故一审判决依据以上事实认定黄荣生的言行不构成对韦方涛、罗月霞的名誉侵权正确。该判决认定任芳构成对韦方涛、罗月霞的名誉侵权基本事实清楚,判令其停止侵害并赔偿韦方涛、罗月霞精神抚慰金正确。任芳上诉称其没有辱骂韦方涛、罗月霞,韦方涛、罗月霞上诉称黄荣生亦参与了对其二人的名誉侵权,要求一并追究黄荣生的民事侵权责任,及判决任芳承担精神抚慰金300元过轻的上诉主张,理由均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
河池市中院遂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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