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10岁女童小冰(化名)走在路上,被一只白色银狐犬冲过来咬伤腹部及私处,被鉴定为轻微伤。她遂将银狐犬主人刘小姐告上法庭,索赔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679.77元,一审福田法院判决刘小姐赔偿9679.77元。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此案昨天在深圳中院开庭二审。
去年4月的一个傍晚,10岁女孩小冰与姨奶奶阿蓉(化名)走在去福田区南天一花园附近沃尔玛的路上,当经过南天一花园2号门附近时,刘小姐所养的一只白色银狐犬猛从门外冲过来,并向小冰身上扑来,将小冰的腹部及私处多处咬伤。当时小冰的衣服上血迹斑斑,后来被刘小姐送至医院救治。
当天晚上,小冰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委托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对小冰的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小冰所受为轻微伤。
小冰一方认为,是因为刘小姐缺乏管理,致其所养的犬只将小冰咬伤,虽经治疗但留下了十几处伤痕,对小冰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在多次与刘小姐沟通后,对方除了支出前期医疗费外拒不承担其他损失,因此小冰将刘小姐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679.77元。
刘小姐对犬只给小冰造成的伤害表示歉意。她表示,事发时,该犬只是由保姆用犬绳带着从南天大厦门外花园回来,当保姆带着犬只进入大厦2号门时,遇到小冰蹦蹦跳跳地过来,犬只在没有任何防御的情况下误以为会遭到攻击,所以就攻击了小冰。事发后,他们多次向小冰表示愿意承担医疗费,同时愿意承担法定的民事责任。
一审福田区法院认为,刘小姐作为白色银狐犬的饲养人,应对小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小冰主张的医疗费、鉴定费、陪护费等,法院均予以支持。而对于小冰索赔的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小冰系年幼女孩,被犬只咬伤腹部和私处,必然遭受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酌情支持9000元。一审法院遂判决刘小姐赔偿小冰9679.77元。
随后,双方均提出上诉,昨日深圳中院审理此案。刘小姐表示,根据小冰的姨奶奶阿蓉在一审时的证词,事发时,小冰距离阿蓉10米距离,这说明阿蓉对小冰未妥善尽到监护责任。刘小姐还说,当时保姆一直用绳子拴住狗,小冰被狗咬伤,受到惊吓是可能的,但只是轻微伤,远远未达到残疾程度。
对于刘小姐的说法,小冰一方显得很愤怒。昨天,小冰的父母全部到庭,他们表示小冰当时没有去挑逗狗,不存在任何过错,完全是被狗无辜咬伤的。同时肇事狗并非小型犬,而是高度60厘米,重达40公斤的烈性犬。小冰父母还表示,肇事狗属刘小姐非法饲养,尚未进行免疫注射,希望法院查明事实。小冰一方认为,仅判决刘小姐承担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显失公平。
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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