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市区养犬有了规定管理区

     近年来,市区犬类数量激增,养犬管理问题一直为广大市民关注。将于下月起施行的《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市区养犬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具体范围是扬溧高速、槐泗河、廖家沟、壁虎河、夹江、长江合围以内的区域;重点管理区以外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可以饲养1―2条小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一般管理区内可以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需要强调的是,“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犬类饲养、交易、展览、表演、诊疗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市区居民养犬要签订责任书

     想养犬,你符合条件吗?根据“办法”规定,市区居民养犬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本市的合法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了养犬责任书;所养的犬只的数量、品种也要符合规定。

     除了个人以外,单位养犬也必须具备“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护卫、表演等特殊需要;具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安全制度;有专人管养犬只;有安全的犬笼、犬舍”等条件。

     此外,办法还规定实行养犬免疫登记和强制免疫制度,并提倡养犬人自愿投保“犬只伤人险”。

 

    您的爱犬需要植入电子芯片

    决定饲养犬只,并且种类数量也符合规定,接来下还要什么手续呢?根据办法规定,市区居民或单位饲养犬只,必须到畜牧兽医部门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免疫登记,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领取犬类免疫登记证和犬免疫牌,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按照规定,饲养人应当根据犬类免疫登记证规定的期限到畜牧兽医部门续接种狂犬疫苗。畜牧兽医部门的强制免疫登记信息应当与公安部门、社区居委会实行信息共享。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督促饲养人携犬只到畜牧兽医部门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免疫登记。

    犬类免疫登记证损毁、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20日内向原免疫发证部门申请办理补证。犬只死亡或者丢失的,养犬人应当在犬只死亡或丢失之日起20日内到原免疫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放弃饲养的犬只应当被送往犬只留检所

    公安部门将负责设立犬只留检所,收容处理无主犬、流浪犬、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只以及因违反本办法被收容的犬只。犬只留检所收容的犬只,自收容之日起10日内原养犬人可以将犬只领回;逾期无人领回的,可以由其他人领养。

    领回、领养人应当符合养犬条件,并办理养犬免疫登记和其他相关手续。无人领回、领养的,由犬只留检场所予以处理。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对犬只留检所的犬只进行检疫、防疫;依法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

    此外,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留检场所,并到原免疫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手续。重点管理区内提倡饲养绝育犬。犬只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60日内将幼犬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留检场所。

 

    养犬干扰他人生活,最高罚500元

    据统计,市区目前有各类犬只6万多只,其中大多数犬主不能规范养犬,存在着随意饲养、放遛大型犬、烈性犬,不及时注射疫苗,犬类随地排泄,犬吠扰民等问题,因养犬产生的纠纷不断发生,犬类伤人事件明显增加。

    本办法规定,下月起公安部门将对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将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办法还规定养犬人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买狗狗就上宠物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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