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遭狗咬伤 要求公园承担医疗费被驳回

  延庆县居民陈女士诉称,2010年8月一天早上,她和朋友穿过夏都公园准备回家。走到距公园大门约100米处时,突然蹿出一条黑白相间的流浪狗,将她的右脚后跟咬伤。她随即找到公园管理处说明情况。经诊断右脚踝被咬伤出血,共花去医药费1900余元。陈女士认为公园管理不力,流浪狗得以进入,要求公园承担医疗费。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园属于公益性、休闲娱乐开放性场所,共有四个门,游人可随时进出。陈女士虽在园内被流浪狗咬伤,但属于公园自身以外原因造成的损害,驳回起诉。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以及网络收集编辑和原创所得,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 pandaemm@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