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8日14时40分左右,叶忠新受邀带着儿子叶泽晗到新疆果业集团有限公司雅山绿化基地(以下简称绿化基地)游玩。不料,突然从附近冲出一条恶狗朝着叶泽晗就扑了上去,受伤的孩子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过抢救虽然保住了生命,但叶泽晗的右眼因伤势过重而不得不被摘除,其头颅、面部缝了达100多针。后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七级+七级伤残,长期部分护理依赖,并需多次后期手术治疗。
叶忠新认为绿化基地饲养危险犬只没有履行提示和安全保护义务,而且狗链长达3米,最终导致儿子被咬伤。而更让叶忠新难以接受的是,事情发生后对方竟否认伤人犬是自己所养。
因此,叶忠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应负全部责任,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941331.25元,其中包括10万元精神损失费。
对于叶忠新的陈述,绿化基地负责人辩称,基地非营业场所并不对外开放,他们邀请了叶忠新但并没有邀请叶泽晗前来。绿化基地养有3条狗,是个人所养,用了公司名义办的养犬证。这3条狗平常由绿化基地值班人员负责喂养,工作人员会告之进入绿化基地的人该处养有狗,注意安全。且狗所在位置明显、拴有铁链,不可能看不到。叶忠新使其4岁儿子脱离监护范围,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责任。
“绿化基地方面在孩子住院期间已经先后支付了共计7万余元的医疗费,对其尚未发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等纳入赔偿数目存在异议。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孩子亲属的补偿,叶忠新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本身也存在过错,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合理且过高。”绿化基地方律师辩护称。
而叶忠新却表示自己从未看到或听到“小心有狗”、“危险”之类的提示。他同时还出示了一个“果业集团捐款51600元”的档案袋,证明绿化基地所述7万余元治疗费中实含5万余元的捐款。同时认为,根据鉴定结果,叶泽晗的后续治疗费等明确存在,1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也合情合理。
当日,双方围绕赔偿的项目、数额、事实依据及双方应负的责任大小展开了激烈辩论,法庭审理后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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