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洗狗舍水枪漏电导致受伤一纸诉状告上法院

  2005年8月起,经与刘某协商后,老王入住刘某经营的狗场,每天上班之前为其冲洗狗舍,并领取每月200元的报酬。2009年7月,老王发现冲洗狗舍的水枪漏电,便向刘某汇报,经维修后再度使用。3天后,老王像往常一样按时冲洗狗场,突然感觉一阵电流袭来,当即昏厥了过去,原来水枪再一次发生漏电,还将一只成年金毛犬电死。众人忙将老王送医救治,后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右股骨外髁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老王认为其与刘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

  面对老王的诉请,被告刘某不乐意了,坚称双方不形成雇佣关系。数年前老王无处可居,自称工资低廉,与自家兄弟关系不好,他出于善心,安排老王在狗场内住下。事发当日,自己养殖的一条金毛犬也被电伤,但为将老王及时送医,他放弃了对金毛犬的救治,还支付了其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及疗养费。谁知老王不但没有感激之心,反而以自己不计较的种种行为作为雇佣赔偿的依据起诉。对此,被告刘某表示无法接受。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并非亲属关系,被告辩称出于善心为原告安排住处并不符合生活常理。原告一直居住在被告经营的狗场内,时间上是长期固定的,他接受被告的安排,每天在上班之前清洗狗舍,工作性质是日常的。原告提供劳务时,并非自备工具,而是由被告提供冲洗的水枪。另外,法院还结合原告受伤后由被告支付医疗费和其他费用等一系列行为,认定原、被告之间虽然未订立书面的雇佣合同,但构成雇佣法律关系。被告作为雇主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却未能提供安全的劳动工具,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明知水枪三天前漏过电,理应进一步确认水枪是否还存在安全隐患,在主观上有过失,因而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令被告承担80%的民事责任,赔偿各项损失8.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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