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拦路救狗”

12月11日,一批爱狗人士在四川省彭州市拦截了200多只计划运往广州、可能将遭非法屠宰的狗。一名爱狗人士放出了10余只犬只,附近村民担心安全将其围住。12日上午,货主吴某补办了相关手续,并表示爱狗人士可按成本价赎买这些狗。拦车救狗的组织者表示无意花钱。(12月13日《华西都市报》)

 

只能说,2011年4月15日京哈高速“拦车救狗”事件开了个很坏的头——它将一起违法拦截私人财物的法律事件,扭合成一个爱不爱狗、要不要吃狗肉的泛道德命题。加之一众媒体舆论的渲染,大是大非的问题成了见仁见智的玩意,于是随后有了自贡拦车救狗事件、彭州拦车救狗事件……那些被鼓动起来的“爱狗人士”,打了鸡血似地裹挟道德暴力横行在公共道路上,至彭州,可谓演绎极致:一名救狗人士跳上运狗货车,一边从兜里掏出证件大嚷“我是警察,这是我的警官证”,一边强行打开狗笼,将铁笼中的20多只狗放出。事实上,这只是“爱狗人士”的“急中生智”。

 

冒充警察是什么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拦路救狗是什么行为?狗为家畜,属个人私有财产,在动物保护法案尚未确立的事实下,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拦路救狗本质上与抢劫无异。事实上,无论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无论被抢财物价值多大,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就构成抢劫罪——虽然此后可能货币补偿,但显然是所有人迫于压力下的妥协,违背了买卖自愿原则,属于典型的强买强卖,更不能逆转“劫狗”的事实,完全应该被公诉。凡此种种,都应该是司法不能袖手的领域。

 

以道德的名义去践踏法律,这就是一桩桩“拦车救狗”的实质:罔顾交通安全、践踏他人合法财产。遗憾的是,诸多辩词中仍沿用“虽然爱狗人士做法欠妥,但他们的人性……”等句式,完全颠倒主次、混淆黑白。于一个法治社会而已,基本法条不能被恪守、基本秩序不能被敬畏,空有群体盲动式的“一腔热血”,公共利益或个人私利如何被“依法保护”?人性或道义有时是非常可怕的一种东西,历史上可资镜鉴的悲剧俯拾即是,更遑论给其戴上冠冕堂皇的“帽子”。己之不欲勿施于人,同样的逻辑,“己之所欲”也当“勿施于人”,爱猫还是爱狗,不能成为他人的“纲常律令”。按照爱狗人士的逻辑,印度人是不是可以禁止全世界吃牛肉?爱猫的是不是可以去高速上“拦车救猫”?

 

公序良俗之上,方有道德的晴空。自由意志集结的道德暴力,虽然借助爱心的名义嚣张而行,本意却是悖逆道德的纹理、破坏爱心的底线。一己私欲的“爱”,从来都是值得警惕的:“爱狗”爱到占领高速,“爱孩子”爱到翻查其信件日记,“爱国”爱到闭关自守……拦路劫狗,这哪里是《动物保护法》缺位不缺位的问题?鸿蒙之初、法纪不彰,也总有规则衡稳私欲与公益——如果劫狗行为不被严厉责罚、如果拦车闹剧不能被同声谴责,下一次,难保你就是那个被劫的“司机”。

文章来自:宠物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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