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任由实验用狗自生自灭

        第三只眼         此次实验用狗被遗弃事件,表面看是实验人员的问题,但根源在于实验动物福利缺乏法律保障。

        12月5日,有志愿者向媒体报料,称西安北郊某医学院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就将实验用后的狗随意丢弃在楼顶,任其自生自灭。网友展示的照片里有十几只狗,有的嘴还被纱布捆绑,被蓝色的无菌布包裹。

        看了这些相片,有网友找出2004年12月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实验动物研究所为200只用于实验的小动物举行葬礼的照片,对比得出的结论是“人品高下立判”。

        可如何处理实验动物,只能靠实验人员的人品来保障吗?答案应该是否定的。争论的核心自然集中到了试验用狗安乐死的问题上。我国2011年修订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对实验动物的管理作出了规定,要求“不得戏弄或虐待”,对实验后的动物如何处理,并无具体要求。2011年出台的陕西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21条明确规定:“动物实验中和实验结束时,在不影响实验结果的条件下,应当避免或者减轻给实验动物造成不安和疼痛”,可这一规定无异于倡导性条款,缺乏如实施安乐死般等可供监督的具体操作办法,难于落到实处。正因规定不明以及归责条款缺失,才造成实验用狗被弃的悲惨遭遇。

        医药、化工、农业、环保、航天等领域的科学研究和生产都离不开实验动物,人类应当通过立法来保障其基本福利,减少它们的死亡痛苦,这应当成为实验人员对待实验动物的法律要求。

        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出台了动物福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还不健全。要防止实验动物惨死的情形不再重演,用法律来规范实验人员的行为比单靠实验人员的人品更有保障。想必那些在死亡边缘痛苦挣扎的实验用狗,也在期盼着自己的福利能够落到实处,只是它们无法言语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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