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时因未减速通行,与刘某的阿拉斯加雪橇犬相撞,致使阿拉斯加犬受伤死亡,狗主人索要5万元精神抚慰金,法院未予判决支持。
事故发生在2012年8月23日傍晚,当时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将狗送往医院治疗后,狗因伤势严重于2012年8月28日死亡。期间,刘某用去医疗费用6800元。事故发生后,黄某赔偿了刘某的财产损失,但拒绝赔偿精神损失。刘某认为,宠物狗是他们一家从小看着长大的,他们在付出的同时得到了很多欢乐。宠物狗死去,他们的家庭失去了快乐和感情寄托,故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财产权的案件中,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仅限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宠物狗不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并且刘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在精神上确实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故法院对刘某向黄某索赔精神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因为出车祸死亡的狗狗每天都有,各位养狗狗的朋友们出们一定要给自己的狗狗带上狗链子,不要让好奇心过剩的狗狗们乱跑,不管是伤到人还是狗狗被伤到,都是狗主人不想看到的。
友情提示: 爱狗狗,爱生活,买狗就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