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和老伴膝下无子,5年前收养了一只宠物狗,把它当做是自己的孩子一样对待,寄托了很深的感情,但不幸的是前不久这只狗狗被一辆小客车撞死了,老两口很悲痛,对于能否要求肇事司机赔偿精神损失发出了疑问。
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法官做出了回答:“能否主张精神赔偿,主要是看对象是否具有人格利益。”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人身权受到损害的情形,对于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情形一般不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损毁,财产所有权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宠物狗在法律上应视为主人的财产。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当人与人之间具有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且将这种关系寄托于某一种具体的纪念物品之上时,这种具体的纪念物品就具有了人格利益因素,人格利益具有与人身或法人的不可分离性。本案中,王女士与老伴虽与宠物狗有很深的感情,但它并不具有人格利益,因此,主张精神赔偿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宠物狗乖巧可爱,很多的家长们把狗狗当做的是自己家中的一份子,狗狗因为意外去世,都很伤心,精神上受到打击,这在法律上得不到赔偿,因此,爱它就保护好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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