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准养犬伤人第三者责任险 理解上存在偏差

  峰慎公司位于闵行区浦江镇永南路上,吴先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为了为公司看家护院,吴经理以个人的名义申请饲养了一条黑色雄性狼狗,并按要求取得由上海公安局发放的上海市农村养犬许可证,定期进行免疫检验,每年按时缴纳管理费用。为免除后顾之忧,还在某农业保险公司投保了准养犬伤人第三者责任险。上海某纸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制造公司的隔壁,周老伯是若森公司的门卫。去年2月23日中午,黑色狼狗将周老伯咬伤,构成10级伤残。周老伯为索赔,将制造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获赔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经法院调解,制造公司共赔偿了周老伯各项损失15万余元。    由于黑色狼狗已经投保了保险公司的准养犬伤人第三人责任险,且按规定缴付了保险费。于是向保险公司要求按约理赔,但被保险公司以事故系周老伯故意挑衅造成、不属保险责任范围等理由拒赔:“吴先生,非常遗憾地通知您,根据有关法律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发生在2010年2月23日的事故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我公司决定对本次申请做拒赔处理,请予理解。”鉴此,吴经理认为,自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又是犬主,故以个人名义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保险公司理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准养犬造成的第三者损害予以赔偿。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理赔金8万元。    吴经理称,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和免责事由为依据,对准养犬造成的第三人损害并不按造成的实际损害予以赔偿,于法不能成立。且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时未尽到相应的说明和提示义务,不能援引未生效的相应合同条款为自己免责。为支持诉请,吴经理向法庭提交了《准养犬第三者责任保险副本》等证据。合同中有甲类保障的医疗费赔偿5000元,伤残或身故补偿金70000元和诉讼或仲裁费5000元合计80000元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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