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3岁的黄某是一个残疾人,同时又是一个养狗爱好者。今年2月28日晚上6点钟的时候,黄某从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一居民家路过,发现该居民家养有一条獒犬。黄某多年养狗,对狗的的价值和特性非常了解。他知道藏獒的价值很高,而且品性十分忠诚,是狗中精品。黄某越看越喜欢,遂产生去盗窃该獒犬自己喂养的想法。当晚8点钟左右,黄某从自己家里拿了一人字梯来到该居民家外,利用人字梯翻墙入院将该狗盗走,藏在家中喂养。因为熟悉狗的习性,整个过程中,藏獒在黄某的“训斥”下既没有发出叫唤声也没有攻击人。案发后公安机关于3月2日将狗追回并退还给主人,经鉴定该狗系西班牙加纳利獒犬,价值为14000元。
龙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案发后被盗物品已经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在庭审中,同意普通程序简化审,节约了诉讼资源,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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