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犬类引发的传染性疾病,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张店区人民政府今天发布《张店区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将城区划为禁养区和限制养犬区并增加了罚责,对在限制养犬区内擅自养犬或逾期未办理登记、注册的,可对单位处以最高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最高3000元以下罚款,养犬人纵犬伤人或者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据了解,张店公安、畜牧、工商、卫生、城管部门曾于2007年9月联合出台了《城区养育犬管理规定》,由于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没有明确具体的罚责,执法部门面对违规行为常常束手无策。《张店区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公安、畜牧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实施对犬类的管理,将张店城区划分为犬类“禁养区”和“限制养犬区”,禁养区的范围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市场、购物餐饮场所、单位集体宿舍、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其他公共场所。 限制养犬区实行养犬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限制养犬区域内除科研、警卫等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单位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养大型犬、烈性犬;许可养的小型观赏犬的品种与体高标准,由区公安局会同区畜牧部门确定并公布。 个人在限制养犬区内养犬的,应当征求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报公安分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审核;单位养犬的,应当向公安分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提出申请,并携犬到区畜牧部门指定的免疫单位对犬进行狂犬病疫苗注射,植入芯片领取《犬类免疫证》犬牌,狂犬疫苗每年注射一次,由主管部门在《犬类免疫证》填写注射日期。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码头、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座公共交通工具;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大型犬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养犬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纵犬伤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发现犬有狂犬症状时,应当及时送交畜牧部门检查。 养犬人在犬伤害他人时,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负担其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其他损失;对伤人犬应当及时送交畜牧部门检查,确系狂犬的,由畜牧部门立即扑杀。 限制养犬地区内单位或个人擅自养犬或逾期未办理登记、注册的,由主管部门没收,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养犬人纵犬伤人或者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小时征求意见电话为:2172200。
淄博《张店区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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