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肥西县法院刑庭审理一起因盗狗引发的抢劫案,刘某某一审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0年9月26日晚,刘某某伙同他人携带弩、毒针驾车窜至肥西县高刘镇南庄村,用毒针射杀了四条狗。射杀成功正准备将狗搬运时,被群众发现,刘某某准备强行驾车逃跑。在此过程中,有群众伸手将车方向盘抓住,刘某某竟然殴打阻止其逃跑的群众,导致两人轻微伤。最终刘某某被群众控制,同案犯逃脱,射杀的四条狗一并被查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某构成抢劫罪(法律上叫转化型抢劫罪),鉴于其最终未劫得财物,案发后刘某某的近亲属也赔偿了受害人的医药费用,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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