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6日,三岁的小石头蹲在自家大门口吃火腿肠,地上掉落的肉渣吸引来了邻居家的大狗。大狗舔食完地上的肉渣,又盯上了小石头手中还剩大半的火腿肠。见大狗愈凑愈近,惊恐的孩子缩着手一步一步往后挪,不料大狗一跃而起扑在了孩子身上,把小石头的嘴唇咬了个对穿,随即叼跑了半截火腿肠。 闻听孩子惨叫声,石母从屋中奔出,并将孩子送往了医院。事后石母找到狗的主人——邻居家的马老头,要求其赔偿小石头医疗费、住院费各项费用共计1万余元。马老头今年已经82岁,身体不好,由三个儿女轮番送饭维持生活。马老头对自家大狗伤人一事并不否认,但他没有赔偿能力。石母又找到马老头的三个子女,但其子女认为,当母亲的没有照顾好孩子,反怪到邻居的狗身上,这钱怎么能找他们要呢? 经村干部和派出所同志协调不下,无奈的石母代表小石头将马老头诉至法院,要求马老头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000元。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到事发地了解情况,通过邻居和村干部的描述详细了解了事发过程,又对石母提交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单据进行了审查核算,各项损失总计不过3500元。承办法官耐心劝导石母,一个三岁孩子,是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而她放任年幼的孩子独自在门口玩耍,却没有想到孩子可能面临的来自动物或陌生人的伤害,这本身就没有尽到监管和照顾的义务,而且计算了各项损失,并没有高达她所要求的12000元。考虑到邻居马老头生活困难,是否可以对赔偿数额再作商量?石母听后,态度有所软化,表示只要对方积极赔偿,数额可以商量。 法官又找到马老汉的大儿子,对其说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动物所有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并不能因孩子母亲自身存在些许过错,就免去动物所有人的赔偿责任。马老汉的大儿子表示自家大狗咬伤孩子这是事实,既然法律又有规定,那么他愿意协助法院做通弟妹工作,给对方相应的赔偿。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马老汉赔偿原告小石头2700元,三位子女各承担900元,一件几经周折的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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