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赵某牵着自家小狗在小区遛狗,迎面碰上邻居孙某家未带狗绳的牧羊犬。两只小狗见面后就嬉闹起来,没过多久演变为互相撕咬。由于赵家小狗体型较小,他担心自己的小狗被咬伤,情急之下用身体挡在两只小狗之间想“劝架”,怎料孙某家的牧羊犬撕咬中受刺激停不下来,孙某又未加阻止,牧羊犬竟将赵某也一并咬伤。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11年11月,赵某将孙某起诉至杨浦区法院,要求孙某承担70%的责任并赔偿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杨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次纠纷中,孙某对自己饲养的大型犬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掌控措施,防范可能发生的宠物致害风险,致赵某被咬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赵某对行为后果预计不足,对自己的受伤亦应负责。故法院综合上述因素判决孙某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共计5000余元,赵某要求孙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不予支持。该案审结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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